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推行《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精确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海南自贸港优质进步,海南生态环境厅研究形成《海南全方位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行策略(征求建议稿)》,现公开征求建议。
全文如下:
海南全方位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行策略
(征求建议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推行《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精确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海南自贸港优质进步,依据生态环境部相关需求,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推行策略。
1、工作目的
202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全覆盖核查“初次发证”排污单位水平,确保排污许可证全方位应用于排污单位按证实行及各级管理部门依证监管。
2030年,全覆盖核查实行报告年报,推进实行报告数据应用于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总量管理等工作,达成排污许可数据应用于固定源环境管理。
2、全方位达成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一)推进环境管理需要动态全覆盖。
2025年完成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越来越达成新污染物管控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明确排放限值、自行监测与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手段等管理需要。依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预案、清洗生产、国家及地方标准中非量化的管控手段等内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动态健全管理需要。按生态环境部需要推进海洋工程排污许可证核发,探索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体系。
(二)健全排污许可证水平核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初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拓展100%复核,对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高于10%比率拓展正常的状态复核,指导各市县按时整改复核问题。动态更新排污许可证水平、实行报告、排污登记检查等技术需要,支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对有关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或指南等发生变化的,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拓展排污许可证实行报告水平核查。依法督促排污单位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实行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指导火电、水泥等行业填报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自2025年起,每每年平均完成重点管理年度实行报告水平核查,按比率抽查简化管理年度实行报告水平,提升实行报告报送水平。
(四)探索推行智能审核。主动对接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等单位,拓展排污许可证智能审核在海南的应用实践,越来越达成许可事情合规审察、管理需要智能生成、实行报告及排污登记智能核查等辅助功能,提高排污许可管理数智化水平。
3、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规范
(一)深化与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衔接。落实《海南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在全省范围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研究拟定我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综合名录,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强化污染影响类项目的排污许可承接和补位功能。探索愈加便捷的排污许可变更及重新申请办理步骤,减轻排污单位办证负担。
(二)加大与总量控制规范衔接。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核定许可排放量的要紧依据,将减排工程手段及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载入排污许可证,强化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核实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手段落实状况。探索打造闲置许可排放量优化机制,丰富总量指标池,并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加快与环境统计规范衔接。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工作需要,组织完成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环境统计和实行报告统一信息报表填报,强化数据水平控制。推进排污许可证实行报告数据全方位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达成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
(四)持续推进与其他环境管理规范衔接。推进健全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将实行报告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要紧依据。做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与排污许可证登记事情的衔接,拓展入河入海排污口与排污单位排放口的关联监管,支撑水环境和海洋环境管理。推进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排污单位准时更新排污许可证。打造排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平时监管结果在信用评价中的运用,塑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守法标杆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失信记分、分级分类监管。
4、全方位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
(一)夯实主体责任。督促持证单位严格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实行自主申领、自我承诺、自行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督促排污登记单位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依规控制污染物排放。依据环评审批和平时监管执法等信息查缺补漏,督促新污染源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二)拓展协同监管。对于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各部门拓展行政检查时应根据职责对排污许可证中有关环境管理需要的落实状况推行跟踪监管检查,针对环境管理需要不到位或落实存在难题、堵点问题的,应准时修订有关标准规范或政策文件,调整优化要点管控需要,由发证部门对有关排污许可证予以修正。
(三)加大监测监管。完善基于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加大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强化自行监测数据剖析应用。督促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涉及的主要素位、监测站房安装可以获得主要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施运行状况的视频监控设施。拓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策略、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监测点位规范化建设的监督检查,提高自行监测数据水平。完善执法和监测协同联动机制,根据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需要拓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准时到位。
(四)严格执法检查。落实《关于加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建议》(环执法〔2025〕23号)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手段》(琼府办〔2025〕29号)需要,各市县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平时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通过分级分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方法推行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揭秘违法典型案例。对排污登记单位,重点核查降级管理、登记信息与实质不符等行为。依托省固定污染源系统优化非现场检查方法,提高涉企检查工作效能。
(五)强化监督落实。加大对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落实、执法检查等状况的监督管理。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存在重点水平问题、企业未严格落实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执法检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市县,或有关状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内容。通过督察进一步压实各市县管理部门责任,推进排污许可规范落地见效。
5、保障手段
(一)加大技术支撑。加大各市县排污许可管理、技术审核、执法监管队伍建设,拓展正常的状态业务人员培训和技能比武。健全全省排污许可技术专家库,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团队。
(二)深化智慧监管。实时对接回流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动态更新全省固定污染源信息管理软件,全方位推行持证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微信二维码信息化管理。拓展固定污染源云数据剖析,结合监测数据、用电数据等开发智能研判及预警功能,完善问题发现、线索反馈和整改评估等闭环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三)强化宣传引导。动态健全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手册,综合运用新媒体等方法广泛拓展排污许可政策宣贯培训,增强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加大规范用途的正面宣传引导,提升公众监督参与度,打造好社会环境。